案例一: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号:(2024)苏0904刑初2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董某会、汤某、宁某运、刘某军、周某民等人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假冒"Laca""L'IEVEILL蕾薇尔"等注册商标的文胸、腰背夹、提臀束裤、内裤等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达88万余元。经我公司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五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七万元;同时判决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产品。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制假售假链条,有效维护了我公司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权益。
案例二: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闽05民终557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某茹以与吴某莉、张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货款14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交易主体为叶某茹与我公司,驳回其诉讼请求。叶某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我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款项支付路径及货物交付方式等综合判断,交易对象应认定为叶某茹与吴某莉、张某,纠正了一审关于交易主体的认定。但同时认定,涉案16万元货物已经叶某茹同意下单且符合交付条件,叶某茹可随时提取货物,其要求退还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虽对交易主体认定有所调整,但核心判决结果得以维持,我公司作为产品供应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粤0192民初3112号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2年9月,被告刘某冰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文章,污称我公司"打着卖美体内衣的幌子从事传销活动""非法传销、骗取老百姓血汗钱"等,严重侵犯我公司名誉权。我公司依法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认其发布的传销指控与事实不符,向我公司书面道歉,并自愿赔偿名誉损失费3000元。本案通过诉讼手段及时制止了网络谣言传播,有效维护了我公司商业信誉,彰显了依法维权的坚定决心。
九极公司法务部








